沈先生的父亲老沈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眼看着征收补偿款将被弟弟沈某占为己有,为了维护老父亲的利益,沈先生代理老父亲起诉维权并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老沈一共育有二子,即长子沈先生和次子沈某。老沈早年丧妻,为了孩子一直没有再婚,一个人把两个儿子抚养长大。老沈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沈。沈先生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岳父母家中。1988年,沈某结婚生子后在其工作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本人和妻子黄某、儿子小沈为福利公房的原始受配人。2007年,沈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迁入系争房屋,后老沈经不住沈某的花言巧语,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沈某。2010年,老沈患帕金森病,后病情逐渐加重,智力丧失且生活不能自理。沈某对照顾老沈开始失去耐心,后对老沈干脆不管不问。2013年以后,老沈的生活全部由沈先生一个人照顾,因为需要支付护工费用,老沈的养老金不够开销,沈先生每个月都要出钱贴补照顾老沈。
2019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沈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820万余元。征收时,老沈和沈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个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沈先生考虑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毕竟有老父亲的份额,就去找沈某协商,要求沈某拿出一部分钱支付父亲的生活开销,没想到遭到沈某的一口拒绝。沈某明确提出,系争房屋动迁款中,自己一家份额占有四分之三,老父亲只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且属于父亲的四分之一份额部分应当由自己保管,如果沈先生同意,则兄弟两人要签订协议,协议签署后,沈某才能按月支付给父亲生活开销。面对弟弟沈某的无理要求和无情做法,沈先生十分愤怒。
沈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老沈应当拿到至少二分之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首先,系争房屋只有老沈和沈某两个人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黄某和小沈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虽然沈某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承租人身份,但鉴于承租人变更已成事实,沈某的承租人地位无法撼动和改变。但是黄某和小沈因为在沪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其次,老沈可以多分征收补偿款。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意见的相关规定,年老体弱,用分得征收补偿款不足以解决住房问题的,该种情况可以多分。对照本案,老沈长期需要人照顾护理,生活开支巨大,且有住房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系争房屋的动迁款解决住房问题,应当予以照顾。
鉴于老沈身体失能,且老沈和沈某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沈先生若代理父亲维权,需要走向法院申请宣告老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沈先生为老沈的监护人,然后沈先生以监护人身份代理老沈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后沈先生委托我们先后代理申请法院宣告老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和共有纠纷案两个案件,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在老沈和沈某之间分配,且老沈获得了50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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