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父母留下的公房征收了,大李和小李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大李以为全部征收补偿应归自己所有,没想到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小李的父亲老李在上海某城区留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老李。老李夫妇育有两子,即长子大李和次子小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大李和小李相继结婚成家后就搬出系争房屋,但大李和小李兄弟俩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内。1996年小李在其单位分得了一套联建公助的房屋,小李获得了房屋产权。小李只是偶尔听说过大李在本市他处可能享受过动迁利益的情况,但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线索。2000年,老李夫妇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大李夫妇居住,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2021年2月,系争房屋因上海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12日,大李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615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大李和小李的户口。在协商动迁款分配时,大李认为小李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所有动迁利益都应该归自己所有。经过动迁部门多次组织协商,大李只愿意给小李50万元,再也不肯让步。小李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我们咨询。在阅看小李提供的书面材料后,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小李应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首先,小李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中排除他处有房人,明确指出:其中他处有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从材料看,小李确实购买了其单位出资参建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但其单位出资比例只有35%,其余65%均为小李个人出资,单位出资数额没有超过房款一半,根据上海高院的司法解答,这显然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属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而不能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情况。
其次,需要调查大李是否享受过动迁利益的证据。大李曾享受过动迁利益的消息非空穴来风,根据其妻户口在娘家迁进迁入的情况判断,其妻应享受过房屋拆迁利益,虽然大李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其本人也有可能作为引进人员在本市他处享受过动迁利益,但这需要调查取证,一旦查到他在本市享受过房屋动迁利益的证据,大李就要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那么,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小李一人所有;否则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大李和小李之间均分,且大李因为征收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还可以多分动迁利益。
后小李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诉讼中我们调查的结果令小李格外兴奋,原来大李早在2001年其岳父家的公房动迁时就享受过动迁福利,大李夫妇分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2015年2月该房屋被大李夫妇出售。本案开庭审理时,我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原告小李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贪心的大李最终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没有想到本案剧情大反转,这是一个原被告事先都没有预料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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