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蔡先生祖父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蔡先生与两位姑妈产生了巨大分歧,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蔡先生的祖父母生育三个子女,即蔡先生的大姑妈蔡某、小姑妈蔡某某和蔡先生的父亲。祖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2000年5月,该房分户,分为系争房屋和某路某号公房,其中某路某号公房的承租权人为蔡先生的父亲,共同居住人为其母亲。蔡某与顾某婚后生育女儿小顾。1992年7月,其单位为其分配了公有住房,新配房人员为蔡某、顾某、小顾。后蔡某按照房改政策,将所配公房购买为私房,产权人为蔡某。蔡某某与赵某婚后生育儿子小赵,居住在赵某父母的房屋中,后赵某父母的房屋拆迁,蔡某某一家三口均被列为被安置人。祖父母去世后,蔡先生搬入系争房屋居住至征收。
2022年11月,系争房屋和蔡先生父母的公房均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蔡先生父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款450万余元。蔡先生作为代表就系争房屋的征收问题与征收单位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1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6人的户籍登记在册,即蔡先生、蔡某、顾某、小顾、蔡某某和小赵。在协商分割征收款时,蔡先生与两位姑妈的意见完全相反。两位姑妈的意见是,蔡先生的父母享受过住房福利,450万余元的征收款都被蔡先生的父母获取,且蔡先生没有在系争房屋长期稳定居住,所以,蔡先生无权参与分割征收款。蔡先生的看法截然相反,两位姑妈家都享受过住房福利,户口迁入后,均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无权参与征收利益分割。但鉴于亲情,蔡先生建议三个家庭按照各得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两位姑妈对蔡先生的折中意见不予认可,坚持己见。
律师帮忙:
蔡先生找到了我们律师团队咨询,我们详细了解了全部案情,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全部归蔡先生一人所有,至于蔡先生顾及亲情,自愿给两位姑妈多少,是蔡先生的自由。首先,蔡先生的父母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该房与系争房屋同时被征收,但是在蔡先生父母承租的房屋中,蔡先生不是新配房人员,其户口也不在他父母承租的公房中,所以蔡先生不属于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同住人。其父母是否享受过住房福利与蔡先生无关;蔡先生的祖父母去世后,蔡先生搬入长期居住,故蔡先生应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次,蔡某一家三口都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再次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再次,蔡某某一家也曾享受过住房福利,且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所以他们也应该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
后蔡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要求全部征收款归原告所有。我们作为原告代理人,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蔡先生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而被告主张的其曾在系争房屋居住的事实,则没有证据相印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母是否享受过住房福利,与原告无关。被告曾享受过住房福利且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判决征收款610万余元全部归原告所有。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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