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施老太太的丈夫章老先生2011年过世,现章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了,施老太太希望分到的征收款足够自己买一个一室户,保证自己晚年住有其所。在协商分割征收利益时,施老太太与小儿子施某一家三口产生了巨大分歧。施某认为,施老太太不仅增配过公房,属于他处有房,且其曾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故施老太太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分割征收利益。
施老太太与章老先生育有两子,即长子施先生和次子施某。施某与韩某婚后育有儿子小施。上世纪60年代,章老先生所在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居住面积仅15平方米。1988年3月,章老先生的单位考虑到系争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决定为其增配房屋。章老先生经调配分得本市一套居住面积12平方米的房屋,《住房调配单》注明:原住房即系争房屋,家庭主要成员施老太太,租赁户名章老先生;新配房屋租赁户名章老先生,家庭主要成员施老太太、施某、韩某、小施,调配原因为住房困难,予以增配。2002年,新增配的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载明房屋性质公房,租赁户主章老先生,应安置人员三人即施某一家三口。2014年,施老太太所有的本市宝山区某房屋拆迁,2015年3月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载明,拆迁方给予施老太太安置房一套。后该安置房被出让。
2022年8月,系争房屋被征收拆迁,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10余万元。在协商征收款分配时,施老太太提出系争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希望用征收款为自己购买一套一室户,此提议受到施某一家三口的坚决反对。施某认为,施老太太曾经增配过公有住房,不能再次被认定为同住人,所有征收利益都应该归自己一家三口所有。谈判不欢而散。
律师帮忙:
施老太太在长子施先生的陪同下找到我们咨询。在全面听取了施老太太的陈述后,我们认为全部征收款均应归施老太太一人所有。首先,本案中,系争房屋承租人章老先生已在征收前去世,该处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共同居住人共有。章老先生家庭因住房困难而经增配分得本市他处公房,施老太太虽被列为受配人员,但其户籍仍在系争房屋并长住该处,他处公房由小儿子施某一家三口居住,此系章老先生家庭就房屋居住所作安排,施老太太没有在他处公房拆迁时曾获得安置,其居住利益仍由系争房屋保障,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征收安置亦非住房福利性质,故应予认定其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其次,施某、韩某、小施三人均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公房拆迁安置,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所以他们三人均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
后施老太太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庭采纳了我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依据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判决施老太太获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利益,施老太太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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