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为方便外甥女上学,赵女士同意将其户口迁入,不料多年后房产拆迁,赵女士却被外甥女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赵女士夫妇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公租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公房为赵女士单位上世纪90年代初分配,承租人为赵女士。赵某系赵女士的妹妹。1999年暑假,赵某找到姐姐赵女士协商,赵某及其女儿的户籍在郊区,赵某认为,赵女士所在的中心城区的学校教学质量比郊区学校好一点,为了女儿王某能在市区上学,赵某提出,把王某户口迁入赵女士承租的公房内,并且信誓旦旦地保证,一旦女儿学业完成,马上把户口迁出。赵女士当时考虑到亲情,对妹妹的要求一口答应。王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为了上学方便,在此居住了多年。赵女士夫妇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夫妇俩把王某当作自己的女儿一样对待,给予其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2007年王某考入了大学,之后赵女士多次要求赵某、王某办理户口迁出一事,但赵某、王某一直推脱,不予办理。
2022年8月,上述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赵女士作为公房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各项征收补偿款共计560万余元。让赵女士一家没有想到的是,2023年2月,他们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原来外甥女王某把赵女士一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获得三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帮忙:
赵女士经多方打听找到我们咨询。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本案赵女士的外甥女王某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首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明确,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根据此条规定,王某与赵女士之间没有监护关系,赵女士是基于帮助性质允许王某迁入户口,王某不应被认定为房屋动迁中的同住人;其次,在王某户籍迁入时,尽管没有书面承诺,但是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应随其父母,且本次房屋动迁并没有考虑户籍人口因素,没有居住困难的保障认定;再次,从房屋来源看,王某本人不是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来源无任何贡献。因此,王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不享有动迁补偿利益。
后赵女士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法庭上我方对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和反驳,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二审上诉同样被驳回,案件以赵女士的完胜而告终。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23101200110613587)
闫东方律师执业证号
(13101201010221346)
咨询预约电话:021-61439858
地址:长宁区凯旋路1522号东方明珠凯旋中心1505室(轨交3号线、4号线、10号线虹桥路站,6号出口右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