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士刚离婚,便被前公婆老齐夫妇起诉要求她偿还“借款”二百万元,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她前夫。
鲁女士与齐某2014年5月结婚,并育有一子。2017年8月,夫妻俩决定出国,遂与公婆商议筹措资金。2017年9月1日,老齐通过自己的账户向鲁女士账户打款200万元。后出国的事搁浅。老齐支付的200万元除部分用在办理出国事宜,剩余部分在鲁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消耗完毕。老齐夫妇从未索要过。2020年前后,鲁女士发现齐某与年轻同事关系密切。2022年8月,鲁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齐某离婚。庭审时,齐某陈述,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鲁女士抚养。
老齐夫妇将齐某和鲁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偿还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200万元。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老齐给鲁女士的打款凭证外,还有一张齐某签名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父母二百万元整,用于出国之用。落款处有齐某本人的签字。鲁女士急忙咨询专业人士。律师详细了解全部案情后认为,一、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此200万元属于“借款”,应向法院举出相应证据。现两原告未向法院举出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但未举出由鲁女士签字的借条,原告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二、对于原告提交的由齐某签字的所谓借条,鲁女士并不知情。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借这笔钱不属于“日常生活事务”,齐某无权代理鲁女士签字。且不说这一证据是否是齐某后来私自签字的,就算是齐某在老齐打款时签字的,也对鲁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三、鲁女士与齐某的离婚诉讼中,齐某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若齐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这20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违背了民法“禁止反言”的原则,法院不会采纳。
后鲁女士聘请律师团队代理其应诉。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老齐夫妇虽主张和儿子齐某约定为借款,但鲁女士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也未事后追认,故不能认定鲁女士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齐某归还老齐夫妇借款200万元;二、驳回原告对鲁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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