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淋清 记者 鲁哲)7月24日,“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再审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对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0198.2元,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即192158.56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48039.64元,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在羽毛球馆打球过程中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作为球馆工作人员和流浪猫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地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投喂地点在球馆东门外厕所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且肖某某对涉案猫的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不能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也未能及时发现、驱离,导致损害发生。因此,体育用品公司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知晓球馆的安全性要求,在紧邻球馆东门投喂涉案猫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因此,肖某某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