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他将2万元藏啤酒箱 户口不在册且享受福利分房,能获补偿款? 业主群有人发表不当言论,群主担责?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4-11-22

户口不在册且享受福利分房,能获补偿款?

陆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陆女士的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且本市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最终获得了房屋动迁利益的一半。而户籍在册的居住人员却未因此获得征收补偿利益。这是怎么一回事?

陆女士和陆某系同胞姐弟。1984年陆女士婚后享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陆父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1994年购买成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买产权时,父母和陆某共三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协议上,母亲和陆某均签字同意,产权登记在陆父一人名下。2004年陆父去世后,陆某把配偶和女儿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之后陆某一家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2014年陆某在本市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商品房,产权为其一家三口共同共有,该商品房一直被陆某一家对外出租。

2023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2日,陆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80万元。征收时,陆某一家三口和老母亲共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2023年4月,老母亲去世。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陆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口在此并一直实际居住,故其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陆女士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自己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共四人所有,最多是母亲的份额按照遗产分配。虽然陆女士愿意让步,但陆某坚持只给陆女士150万元。

陆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参照继承,在陆女士姐弟之间均等分配。征收拆迁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和房屋中登记的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有相应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本案系争房屋为售后公房,性质属于私有房屋。虽然陆某一家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陆某一家在本市他处有住房,居住条件良好,不属于居住困难。其在他处拥有住房且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其三人户口在册和实际居住的事实并不能作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私房的征收遵循产权平移原则,在产权人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陆女士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后陆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在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告陆某一家三口虽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但在本市他处拥有住房的情况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陆女士和被告陆某各获得征收补偿款390万元。这是被告陆某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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