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弟弟周某把周先生告上法院,周先生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款。
周先生和周某系同胞兄弟。周家父母在上海留下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周父,系争房屋结构上下两层,登记使用面积为81.5平方米。周先生和周某均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兄弟俩婚后相继搬出系争房屋,户口都曾迁出过。1986年周先生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其一家三口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1994年该公房被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周先生夫妇名下。2002年周先生和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周先生放弃了售后产权房的份额,选择了净身出户。之后周先生搬入系争房屋居住,并于2003年2月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周某婚后于1999年2月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2004年3月,周父去世。2005年1月,周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周先生、周某和周母三人签署了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二楼归周某使用,一楼归周先生和老母亲使用。若房屋被拆迁,动迁利益由兄弟二人平均分配,兄弟俩保障老母亲的房屋居住权”。2010年周母去世。
2023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5月16日,周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120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周先生和周某二人户口。周某认为,周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自己一人所有,出于亲情至多给周先生80万元。协商不成后,周某一纸诉状把周先生告上了法院。
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案情,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两兄弟之间均分。周先生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且其福利房面积符合当时的解困标准,虽然周先生离婚时放弃产权,但这种处分行为并不影响福利分房的事实,他处无房居住也不能成为能够享受公房征收利益的法定理由;周某虽在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但商品房本身不视为福利性质,周某自户口迁入后也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周某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是毋容置疑的。正常情况下,周先生确实应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兄弟俩曾签订有关于系争房屋动迁利益分配的书面协议。公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承租人就居住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若一方反悔,如何处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解答中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据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两兄弟均分。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被告提供的书面协议被法庭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周某诉称周先生无权分割征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均分,案件以被告周先生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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