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侵权编:解决民生热点,填补法律空白
第51版:民法典何以为典 2020-06-29

侵权编:解决民生热点,填补法律空白

陈冰

上图:2019 年11 月25 日, 浙江宁波,一小区安装的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

下图:6 月17 日,在河北省迁安市伟华青少年足球训练活动中心,孩子们在训练中。

上图:2019 年11 月9 日,湖北宜昌,宜昌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在万达广场举办宠物免费领养活动。民法典对宠物损害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做出了补充完善。特别是公布了若干风险规则,明确了侵权纠纷中的各方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

记者|陈 冰

高空坠物、互联网侵权、小区宠物伤人等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和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不小心被对方碰倒受伤,到底能不能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他人乘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搭车人受伤,施惠者该不该赔偿?

这些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到底该怎么处理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做出了补充完善。特别是公布了若干风险规则,明确了侵权纠纷中的各方责任,填补了法律空白。

为民生痛点开出“新药方”

近些年,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聚焦热点,回应关切。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规定不仅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解决了一个痛点,就是让人们从法律上明白高空抛掷物品是一个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2000 年5 月11 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 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一直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 户邻居一起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 户人家各赔8101.5 元。这种让潜在加害人共同担责的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

“有的人会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并没有投掷烟灰缸,为什么要承担二十二分之一的赔偿?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程啸说,此次法律特别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有关机关首先是公安机关,他们有相应的侦查能力来探寻这类案件的真相。当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张保军指出,增加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有助于增强物业的责任心,同时也有利于此类侵权案件法院裁判后的执行。依然以郝某的案件为例。郝某的妻子可以在事情发生的最初,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时候,首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如果郝某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侵权责任人呢?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特别增加了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最终郝某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住户该怎么办呢?法律进一步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制裁真正的侵权人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给被推定的加害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保护。” 张保军说。

这些条款的出台,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一方面,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该规则意在锁定侵权人,明确责任主体,同时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填补法律空白

《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确立了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自甘风险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后被引入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作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

它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比如说,小明和小强在学校自愿参加了一场篮球赛,小明在比赛过程中扣篮时将小强的头部打伤,而小明不是故意为之,那么小明不承担责任,学校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球赛场地的地板、篮框等设施有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学校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主要是纠正实践中相关机构被课予过重责任,进而影响到体育运动充分开展的倾向。同时,为避免该规则被滥用,《民法典》将其限制在文体活动的范围内,且活动组织者仍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于明确相关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增设了自助行为制度。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对他人的财产等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条文还强调了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律师张保军指出,“乘客乘坐出租车,下了车就想跑路;食客吃了饭不给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由‘霸王餐’‘暴力催收’等现象引发了不少关于自助行为必要性的探讨。就这一规定而言,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

此次《民法典》还增加了“好意同乘” 条款,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 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好意同乘” 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好意同乘”中出现交通事故,搭载人受到伤害,驾驶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比如,小张想搭乘同事小王的车一起上下班,小王欣然同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有一天的搭乘中,小王的车辆不慎撞到了树上,导致小张的头部受伤,小张要求小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次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如果小王不是故意为之,且没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施惠者是基于善意,同意搭乘者免费乘车的请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且施惠者没有营利目的,让搭乘者纯粹受益而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也是鼓励人们去践行助人为乐一类的互助行为。

民生无小事

近年来,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发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设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章节,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减责或者免责。

一种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说没有给动物注射疫苗,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狗绳,让狗撞伤别人,咬伤他人的。这种情况即便受害人有故意(激怒、逗弄、吓唬)的行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另一种则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饲养藏獒这种大型犬只,饲养剧毒的毒蛇。只要是违反国家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话,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责免责。

当然,《侵权责任法》也对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规定了免责事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完全吸收后,对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增加了“被侵权人故意” 的免责事由,但仅是“可以减轻责任”,以应对实践中恶意挑衅动物引发的侵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的具体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说人肉搜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那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张保军说,为防止现实生活中网络用户滥用删除、通知等程序,法律还特别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新的规定,防止有人利用这个规则进行恶意投诉,从事不正当竞争。”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细化体现在:一是权利人需承担侵权的初步举证责任,并要以实名方式举证,便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权利主体;二是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转送通知并采取措施;三是对权利人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以避免权利人恶意举报造成的损害。

与此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增加了网络侵权中的反通知规则。 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反通知规则与通知规则都是源于美国法上的“避风港原则”,《民法典》将该原则的适用领域扩及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通知规则,实际是为被称为“侵权人” 的网络用户提供自证清白的机会,不只保护被侵权一方,同时保护“侵权的网络用户” 的合法权益。例如,采取屏蔽措施时可能会屏蔽同名同姓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有权通过反通知规则,主张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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