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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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物业管理 2023-03-22

交房“迟到”两年,物业费咋算?

赵宇琦

原告某物业公司依据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被告业主董某主张2020年1月1日至今的物业服务费。

来到法庭后,董某表示,自2019年购房至今,开发商都未交房,也未过户,其曾3次要求收房,都未成功。第一次董某按照开发商邮寄的收房通知时间前往收房,却被对方工作人员以未预约为由拒绝交房;第二次董某随开发商工作人员进入房屋检查收房,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收房,工作人员表示会向公司反馈,这次董某也没有收到钥匙;第三次董某找到物业工作人员希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并办理房屋过户,工作人员则表示未找到u盾无法办理。

经查,系争房屋为空置状态,某物业公司无法提交房屋交接相关材料。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承担主体为业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简言之,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未按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约定向董某交房,也未配合董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董某因此未成为物业费的缴纳主体。物业公司向董某主张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经法官释明,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赵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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