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星期四
《懿园走出的女人们》12年后重聚首 父亲过世,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 带“毛孩子”同逛市集  建言共守养宠文明 荣誉榜
第02版:多维世界 2026-11-05

父亲过世,儿子起诉九旬继母腾房

一套房子,两种“家”的定义。老父亲生前将房产“卖”给亲儿子,去世后,儿子要求年过九旬的继母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继母坚称,这里是她与亡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家”,户口在此,无处可去。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老年再婚引发的纠纷案。

张老伯与王阿婆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老伯婚前育有两个成年子女:女儿张某一、儿子张某二。2006年,涉案房屋以张老伯、张某一父女名义购买,初始登记在两人名下。2015年,张老伯通过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其产权份额作价77万余元出售给儿子张某二,并约定张某一与张某二就涉案房屋各占50%份额,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张老伯与王阿婆婚后长期在涉案房屋内共同生活。张老伯离世后,张某二要求王阿婆搬离涉案房屋,但王阿婆拒绝。张某二遂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继母王阿婆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系其向岳父母借钱后出资购买,父亲张老伯仅是“代持”,2015年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继母王阿婆在父亲去世后无权继续居住,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按月标准支付近年来的房屋使用费。

王阿婆辩称,涉案房屋系张老伯追求其时为结婚购买的婚房,购房、装修均由两人共同操办,婚后共同居住于此,其户口也在该房屋内。其对2015年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不知情。张老伯去世后,张某二拿走张老伯抚恤金时曾明确表示用其应得的抚恤金抵扣房屋水电等费用。王阿婆年事已高,希望保障其生存居住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即便购房款由原告实际出资,也可能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不能当然认定为代持。2015年的产权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需向张老伯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原告自认并未支付。因此,张老伯去世后,其遗产中可能遗留对该转让款的债权尚未处理完毕。同时,如张老伯系将产权份额赠与张某二,张某二在张老伯去世后,更应对张老伯生前即长期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的配偶即王阿婆的居住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在张某二未分配父亲遗产、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径行要求继母搬离,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新增居住权制度,但居住权的设立以书面合同或遗嘱为前提,且须经登记才生效。王阿婆的情况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但法律规则的适用并非真空运行,当所有权与生存配偶的基本生存居住需求发生冲突时,不能机械地“谁有证谁说了算”。王阿婆与张某二之间虽未形成基于扶养的拟制血亲关系,但王阿婆与张老伯再婚后共同生活14年,对张老伯尽到了夫妻间的照顾、扶助义务,张某二要求其迁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不符合公序良俗。法官也提醒老年再婚家庭:再婚时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配偶的居住安排;条件允许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将“住到老”的承诺变成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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