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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八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也属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受益情况向业主公开的义务,以有效监管消灭行业中的灰色地带,化解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保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殷骏(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社会研究所所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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