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 卢薇薇
对于女性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如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妇女权保障条例》等。但对“产前假”的界定较为模糊,综观现有的休假保障制度,对产前假并没有特别的保障措施。在多孩的情况下,一旦女性因故休产前假,直接导致经济收入的减少。
建议明确界定“产前假”制度,与病假相区别。临床医学中,应由医生判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并开具病情证明书等。女职工凭病情证明书即可向单位申请,单位按法规的规定,即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将产前假等特殊保护期间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在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框架下,考虑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期限全周期保护与保障,对产前假、哺乳假等休假中减少的收入,由生育保险给予经济补贴,为孕、产妇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