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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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新民法谭 2023-03-14

买下福利房产权,就视为享受过公房福利?

曹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曹某户籍登记在该房屋内且为房屋居住人,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曹某把曹先生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果显示曹某最终一无所获。

曹先生和曹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曹先生兄弟俩在此出生长大。1982年曹先生和王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曹。王女士婚后住在系争房屋,小曹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2004年曹先生一家三口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王女士和小曹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83年曹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杨。1988年杨女士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杨女士一人,分房后曹某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2002年曹某夫妇将杨女士分得的福利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杨女士和曹某二人名下。2005年曹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被出租,房租由两兄弟分享,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12年闻听系争房屋将动迁的消息后,曹某夫妇强行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到房屋被征收。

2021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24日,曹某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96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曹先生和曹某两个人的户口,他俩的户口均是报出生登记在系争房屋,中间从未有过户口迁出迁入的记录。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曹某认为其本人户口在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为征收时的房屋居住人,因此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曹某认为动迁利益中与房屋居住有关的搬迁奖励费等应属于其个人专有,坚持自己要分得350万元。协商无果后,曹某一纸诉状把曹先生告上了法院。

曹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曹某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曹先生一人所有。首先,曹先生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曹先生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且曾长期居住,其本市购买商品房居住的行为并不属于享受公房福利,不能以此否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其次,曹某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曹某虽不是福利分房时的房屋受配人,但曹某是福利公房购买产权时的购买人。根据公房动迁同住人认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曹某购买公房本身的行为应当视为享受过公房福利,属于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有房”的情形,故曹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曹某虽在动迁前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但该行为并不能改变其享受过公房福利的事实。获得与居住有关的居住利益的前提是有权参与分配,曹某既不是房屋承租人又不是房屋同住人,其主张获得额外居住利益的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前提。

后曹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购买公房行为本身即为享受公房福利,其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情形,应当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曹先生所有,这是一个原告事先根本未想到的判决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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