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小心了,别犯“帮信罪” 不懂感恩的儿媳 不念养育之恩,继子欲分征收补偿款 “直播带货”卖蜜瓜“货不对板”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3-17

不念养育之恩,继子欲分征收补偿款

市民求助:

早在2010年,干先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就被征收。十余年过去了,当初安置房的价值也增加到800余万元,一家人的生活越来越好。此时,干先生却与妻子离了婚。干先生认为,自己对继子干某有多年养育之恩,双方关系不至于太冷淡,但干先生没想到,干某和其母将自己诉上法庭,要求分割动迁房和动迁款。

干先生婚前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了两上两下四间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登记在干先生一人名下。2008年7月,干先生与沈某结婚,干某是沈某与前夫所生,干先生与沈某结婚时,刚8岁的干某,随干先生与沈某一起生活。婚后,因家庭人口增加,干先生一家申请增加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载明的申请人为他们一家三口,增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

2010年2月,干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动迁范围,动迁机构给予他们安置房一套,其他动迁款50余万元。干先生代表该户与动迁机构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安置协议》注明被安置人为干先生和沈某两人。动迁后,一家人搬至安置房居住至今。

一直以来,干先生对干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后干某顺利考上大学,结婚生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干先生与沈某之间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动迁安置房的分割,双方没有明确约定。

2022年8月,干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干某、沈某已将他告上法庭。干某在起诉状中陈述,动迁时自己户口在册,且在增建房屋时,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有自己的名字,所以自己有权参与分割动迁安置利益;沈某则陈述,动迁利益是婚后获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除了干某所分得的动迁利益之外,剩余部分应该由干先生与自己均分。

律师帮忙:

干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干某无权参与分割动迁款,沈某也无权要求对动迁利益均分,本案应按贡献大小,适当分割。首先,原告干某并非被安置人。尽管当初在增建房屋时,审批表上有他名字,但当时其尚年幼,对所建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动迁时,干某未被列为被安置人,若其认为动迁机构安置违法,应另案提起诉讼,否则,其无权参与分割动迁利益;其次,沈某虽在动迁时户口在册,也确实被动迁机构认定为被安置人,但动迁时干先生一家选择“数砖头”的动迁安置方式,与户口无关。从动迁房屋来源看,该房是干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虽有增建,但面积较小,况且干先生也是增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沈某对被动迁房屋贡献极小,沈某提出的与干先生均分动迁利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50余万元动迁款已被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家人消费,现两名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动迁款没有道理。

后干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方律师团队调取了干某已随其亲生父母享受过动迁安置政策的证据,找到了动迁机构未把干某列为被安置人的原因。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干某不是本案的被安置人,无权参与分割动迁安置利益。经法院计算,沈某对动迁房屋贡献较小,最终判决动迁房归原告干先生所有,由干先生适当给予沈某补偿80余万元,对干某的诉讼请求则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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