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帮外国人虚构工作获利? 为获动迁款,前女婿状告八旬老太 “净身出户”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证销售电子烟被公诉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4-02-23

为获动迁款,前女婿状告八旬老太

王老太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其前女婿李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李某自认为自己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把王老太告上了法院。

1977年王老太和丈夫杨某生下一女小杨。1983年王老太在其单位分得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王老太。2003年2月,小杨和李某结婚,同年3月李某的户口从本市他处迁入系争房屋。李某婚前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婚后李某在系争房屋居住了一年有余。2005年1月,小杨和李某协议离婚,书面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一个月内李某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各自解决居住问题。后虽经小杨多次催促,李某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2006年李某再婚并购买了商品房。

2022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王老太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600万余元。征收前王老太和李某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李某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在索要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后把王老太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

公房被征收时,除了承租人以外只有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才有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同住人的认定说起来简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十分复杂。之所以说简单,是因为根据上海市的政策规定和上海高院的司法解答的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三个条件是指: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其中户口在册是指征收时户口要登记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一般指截止到房屋被征收时在该房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司法实践中要求末次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即可;他处无房是指他处没有福利性分房。从上述规定看来,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人似乎都能被认定为被征公房同住人,但实际上由于公房居住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结合房屋来源、同住人和承租人的代际关系,房屋居住的历史状况、各个户籍在册人员的他处住房状况、家庭协议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户口在册人员也未必一定会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相反,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人员也未必一定会被排除同住人身份。

王老太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从形式上看李某似乎具备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李某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缘故,系争房屋的取得和李某没有任何关联,李某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李某是基于和小杨的婚姻关系曾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李某和小杨离婚多年且离婚协议有关于户口迁出的约定,李某拒不迁出户口的行为已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约。李某已再婚且在本市他处有良好的住房条件,综合考量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李某不应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王老太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生效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上述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庭综合考量房屋的来源、房屋居住历史状况、离婚协议的约定等因素,认定李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归属王老太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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