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女士母亲过世后,姐姐尚某把母亲200万元存款据为己有。尚女士找其理论,对方称,父母另有一处公共租赁房屋,可由尚女士继承。
尚女士父亲尚老先生和母亲王老太生有尚某和尚女士两个女儿。尚老先生有阿尔茨海默病,家中存款都在王老太名下。老夫妻在沪还租了一套公共租赁房,供居住。1991年2月,尚某随丈夫移民美国,很少回国探望父母。2021年9月,王老太患病,将存折存放点、密码等告知尚女士和尚某。不久,王老太病故。尚某奔丧时擅自从母亲账户中提取存款200万元。之后,尚女士多次要求尚某将存款还给父亲或由她替父亲保管,尚某不予理睬。
尚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认为,尚某关于“公租房归尚女士所有,200万元存款归尚某所有”的遗产分割意见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公共租赁房产权不是老夫妻的财产。王老太过世后,此房不属于遗产范围,尚女士和尚某均无权继承;其次,王老太名下存款属于老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200万元存款首先应将其中一半为尚老先生所有,剩下100万元才能作为王老太的遗产来分割。鉴于老先生年老体弱,应适当多分;最后,本案关键是如何将系争财产及时查封冻结,一旦尚某把钱转移到国外,老先生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
后尚女士委托我们推荐的律师为其代理人维护她和父亲的合法权益。律师先后向法院发起两起诉讼,一是以尚老先生和尚女士为原告,起诉尚某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提起诉讼的同时,律师请求法院对系争遗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尚某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二是起诉要求确认尚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确认尚女士为尚老先生的监护人。对上述两起案件,法院进行了审理,因尚老先生患病,法院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某和尚女士均是老先生的监护人。但鉴于在继承纠纷中,尚某与老父亲存在利益冲突,法院确认尚女士在继承诉讼中为老父亲的法定代理人。针对继承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尚老先生、尚某、尚女士分配遗产。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其中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尚老先生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在确定各当事人应得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继承人的照料、探望以及被继承人患病住院期间对其看护时间跨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尚某支付尚老先生人民币140余万元,支付尚女士人民币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前期法院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故很快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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