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梅女士无奈把梅某和胡某告上了法院。虽然梅女士从未在该房居住过,但通过法院判决,仍获得了全部房屋动迁款。
梅女士和梅某系同胞姐妹,胡某为梅某之子。梅家父母在上海黄浦区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原承租人为梅父。系争房屋是1978年9月由梅家老公房套配而来,套配获得系争房屋时,父母和梅女士、梅某的户口同时迁入。1977年2月,梅女士因工作在上海郊区,为上下班方便,便在单位附近租房居住。1978年11月,梅女士和杨先生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杨,梅女士婚后即入住杨家。1982年杨先生父母的私房被拆迁,杨先生和小杨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公房。1994年杨先生将该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梅女士的户口自1978年9月起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处。1980年梅某和胡先生结婚,生有一子胡某。1983年胡先生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夫妻二人。1998年5月,梅某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9年3月,梅某和胡先生离婚,之后回到系争房屋居住。2006年1月,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胡某的户口于2006年2月迁入系争房屋,但之后便不在系争房屋居住。2008年梅家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被梅某对外出租,租金由梅某使用,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3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梅女士、梅某、胡某的户口,同年10月6日,梅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8万余元。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梅某和胡某均不认可梅女士的同住人身份。他们认为,梅女士虽户口在册,但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属空挂户口。他们甚至不愿给梅女士任何份额,协商分配陷入僵局。
梅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归属于梅女士。首先,梅某和胡某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二人均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梅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硬性要求,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胡某虽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次,梅女士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未享受过公房福利,系争房屋受配时,其户口是从梅家老公房直接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其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其在外租房居住的情况并不能排除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其并不丧失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
后梅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将梅某和胡某告上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后认为,梅某和胡某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原告梅女士一人所有。通过法院判决,梅女士获得了全部征收补偿款,这是一个被告梅某和胡某事前根本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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