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7日 星期日
“独吞”卖房款还“赶”老母离家 电影热映,数万元投资却打了水漂 让舞草龙重回百姓生活中
第7版:社会新闻 2025-08-14

“独吞”卖房款还“赶”老母离家

法院判儿子需偿付七十万元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许多父母都会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铺路”,然而,当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淡化甚至破裂,子女卖房获利并逃避赡养义务时,法律能否为年迈的父母筑起最后防线?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

张先生与蔡女士育有二子。2007年,小儿子与父母分家后,大儿子一家三口与父母同居。蔡女士曾与小儿子签订协议,约定老宅出售后两家平分房款。不久,大儿子购置新房,老夫妇便随其共同生活。老宅售出后,大儿子分得39.7万元,小儿子分得35.8万元。

此后十余年间,蔡女士相继经历丈夫去世、大儿子离婚等变故,母子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企图与母亲分家析产。2020年,大儿子召集家庭会议宣布出售现居房屋,承诺分给母亲一半售房款并安排其入住养老院。然而,当房屋以300万元售出后,蔡女士与大儿子产生了纠纷。蔡女士认为,大儿子使用了出售老宅的款项购买了房屋,自己和丈夫曾叮嘱大儿子将其夫妻二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但大儿子瞒着两人办理了房产证,侵害了其相应利益。大儿子在家庭会议上承诺会给自己住养老院,并分给自己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但至今未获分文,更面临无处栖身的困境。于是,蔡女士将大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大儿子向其支付房屋的一半售房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大儿子当年的购房款中并无老宅售款,但其中一笔来自其父亲的账户,总计34.5万元,这笔款项应被认定为要求大儿子照顾父母的附义务性赠与,属于张先生与蔡女士的共同财产。大儿子虽然承担了张先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赡养义务费用,但对于蔡女士的赡养义务仍需充分履行。

上海二中院综合考虑到货币贬值、被告利用原告赠与的款项购房从而获得巨大收益,参照房款中所占比例以及大儿子在提出分家析产前十余年对蔡女士日常生活的照顾、支付的医疗费用等,酌情确定大儿子偿付蔡女士70万元,并继续履行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陈佳琳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