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分割协商不成,弟弟钱某一怒之下把钱先生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钱某竟一无所获。
钱先生和钱某系同胞兄弟。钱家父母亲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钱父。钱先生兄弟二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兄弟俩先后结婚成家。因系争房屋住房紧张,1985年2月钱某的单位为其增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1.6平方米的公房,位于浦东,房屋受配人为钱某夫妇和儿子小钱。按照兄弟俩商量的意见,钱某增配公房后,系争房屋居住权就归属钱先生所有。后钱某考虑孩子在浦西市区上学,教育资源会更好,就同钱先生协商换房,把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留给自己一家,浦东房屋居住权给钱先生。双方协商同意后,钱某一家的户口就从浦东房屋迁回系争房屋,之后钱先生一直居住在浦东房屋内,钱某一家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1990年1月,钱先生和钱某签署了一个换房协议,协议上有“浦东某某房屋使用权归属于钱先生,浦西某某房屋(系争房屋)使用权归属于钱某”等字样,兄弟俩在协议上签了字。上世纪90年代初,钱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之后,原来看似偏僻的浦东房屋渐渐变成中心地带房屋,眼见房屋升值,钱某对换房一事开始反悔,再也不肯让钱先生的户口迁入浦东房屋。2001年,在没有告知钱先生的情况下,钱某把浦东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家三口名下。
2023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钱某一家三口和钱先生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11月2日,钱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57万余元。钱先生找到钱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钱某振振有词地表示,系争房屋一直由其一家长期居住,且兄弟两家已经交换过了房屋居住使用权,哥哥钱先生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权,考虑到亲情,愿意给钱先生100万元,其余款项归属于自己一家。这让钱先生不能接受。
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全部归属于钱先生所有。首先,钱某一家不是系争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钱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三十多年来一直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其一家三口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分房面积完全达到了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应该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其次,钱先生和钱某实际上并没有交换房屋居住使用权。该房屋居住使用的互换是临时交换性质,不视为公房意义上居住权的交换。虽然双方签订有房屋互换协议,但钱某拒绝让钱先生的户口迁入浦东公房,且钱某早已把浦东公房购买成自己名下的产权房,钱某以实际行动否定了公房使用权的交换行为。故虽然钱先生三十多年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是毋庸置疑的。
钱某在协商无果后,把钱先生告上法院。我们代理钱先生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认定钱某一家三口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钱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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