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3日 星期五
“医保局”远程控制老人手机? 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 售后公房动迁款如何分配? 从源头防控到生态修复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6-04-03

售后公房动迁款如何分配?

余女士父亲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余女士的弟弟余某想把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占为己有,其一家还和余女士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动迁利益在余女士和余某二人之间分配。

余女士和余某为同胞姐弟关系,父母在沪原有一间公房,1978年父亲将该公房上交工作单位,通过套配获得了一套面积较大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父母和余女士、余某均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1981年余女士婚后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入夫家,在夫家未享受过公房福利。1984年余某和叶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余。1991年余某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一家三口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之后余某一家三口将户口从其福利分房处迁回系争房屋。1992年余家老母亲因病去世。1994年系争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按照“94方案”产权登记在余家老父亲一人名下。1997年余女士和丈夫离婚,之后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和老父亲一起居住在系争房屋。2007年老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由余女士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5年1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2月18日,余女士、余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款共计750余万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余某一家和余女士共计四个人的户口。余某认为系争房屋当年购买产权时,自己一家三人户口在册,为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人,只不过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现在房屋被征收了,自己一家三口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剩余四分之一为父亲的遗产,其认为余女士只享有系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协商不成后,余某一家三口将余女士告上了法院。

余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其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余女士和余某二人之间分配,且余女士可适当予以多分。首先,系争房屋的产权属于老父亲一人所有,余某一家三口并非“事实上的产权人”,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分配。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按照“94方案”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当时余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虽然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他们在法定期限内从未主张过共有确权,早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现在对“94方案”购买产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权利的该类案件,上海各法院均已不再受理。既然房屋属于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余女士和余某之间分配,叶女士和小余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次,余女士可予以适当多分。余女士离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余女士户口在册,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且他处既无福利分房也无商品房,故余女士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相反,余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在册,但因他处有福利分房,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因此余某一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

后余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原告余某获得了350万元,其余400余万元归被告余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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