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和孙某是同一单位同事,后成为恋人,2008年初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商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婚房。所买房屋为期房,首付款140万元,其中孙某和梅女士分别出资100万元和40万元,以孙某名义贷款16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六个月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多后,二人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考虑到夫妻关系,梅女士同意产证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婚后孙某的工资主要用来还贷,梅女士的工资用来家庭日常开销。
从2022年初开始,二人感情出现问题。后梅女士发现孙某有婚外情,由于无法忍受和原谅丈夫婚内出轨行为,经慎重考虑,梅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卖掉房子,售房款按双方之前的首付款出资比例来分割。但孙某认为,房子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且一直都是由他一个人用工资还贷,首付款也是自己出得多,因此,他只愿给付梅女士40万元的出资和相应利息,否则就不离婚。梅女士对此无法接受。
梅女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咨询,之后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方孙某的主要观点是认为上述房产为被告孙某的个人财产,只愿给梅女士首付出资及相应的补偿。
我们则向法庭提出不同意见。我方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但是房屋实为二人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均等分割。具体来说,双方在当初买房时,本意就是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后来的出资也证明了合意转为行动,证明双方共有愿意出资购房,法律认可此套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虽后来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房产当然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虽然具体分割要参考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但鉴于孙某本人婚内出轨,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二人均分房产份额当属公平合理。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分别各自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双方不能协议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考虑到该房屋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时间、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孙某按照目前房价的一半对梅女士进行补偿,案件以原告梅女士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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