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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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版:新民法谭 2020-06-05
房产动迁

房子被征收,租客竟要求平分补偿款

网上有个段子,一房东的房产被征收,租客跑来要求分享征收补偿,令人哭笑不得。但这样的案例并非仅仅存在于段子中,一位房主好心将房借给好友的儿子,却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动迁补偿。

戴某的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戴某的父亲,该房屋为戴某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单位福利分房,原始受配人为戴某的父母。戴某为上海赴安徽的下乡知青,1969年2月去安徽某地,直至1984年10月才回上海落户。戴某的户口在1984年10月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和父母一起在此居住。

王某是戴某在安徽工作时相处八年的好邻居,1986年2月王某的儿子王小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上海王某的某亲戚处。1992年初该亲戚的房屋将被卖掉,王小某面临无处落户的局面。王某于是找到了戴某求助,要求无论如何要把其儿子王小某的户口先迁入戴某家,并答应一旦自己买房,王小某的户口马上迁走。戴某碍于好邻居关系的情面,努力说服了父母,最终让王小某的户口迁入了系争房屋内。2001年戴某的父母先后去世,2003戴某将系争房屋出租,2005年2月已经参加工作的王小某,说服戴某把系争房屋出租给了自己。2014年6月,王小某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和王小某二人名下,但是王小某拒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且拒绝了戴某搬出系争房屋的要求。2014年7月以后,王小某声称自己对系争房屋拥有居住权,拒付房租给戴某,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18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上海旧城改造项目。同年12月,戴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70万余元。王小某找到戴某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遭到了戴某的坚决拒绝。同年12月,王小某一纸诉状将戴某告上法院,声称自己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二分之一。

戴某找到了我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王小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首先,从系争房屋的来源看,房屋来源于被告戴某的父母,原告的户口是后来迁入,原告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其次,原告户口迁入系被告为其提供便利,纯属帮助性质。原告和被告非亲属关系,双方不存在抚养、赡养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户口迁入、提供居住的法定义务。系争房屋也并非原告作为知青子女回沪的户口初次迁入地。再次,原告虽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原告的居住是支付租金对价的租住,原告本身对系争房屋并无公房同住人意义上的居住权。因此,原告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亦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但是其本身并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认定条件,无权作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戴某委托我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最终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被告一人所有,案件以被告戴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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