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系上海松江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小王已明白阅读单位的员工手册以及劳动纪律,并会自觉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扣款200元,并视情节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去年春节前,小王在车间与同事开玩笑时因口角发生打架事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单位经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春节后单位却以小王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对其作出扣款200元并辞退的决定。小王不服,聘请律师申请仲裁,主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从《员工手册》中“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扣款200元,并视情节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看,只有小王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前提下,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情节,应当以是否给单位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造成严重影响为评价标准。而小王发生的打架事件,当天单位经理已经调解,当事双方也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书载明的主要事实来看,不能认定打架事件给公司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已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也没有提供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因此,单位不能依据《员工手册》中的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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