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鲁哲)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了人社领域助力乡村振兴的30条政策措施,涵盖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强化技能提升、加强人才体系支持、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具体包括: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可按规定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各区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本市郊区农民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跨区就业的,可按规定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各区也将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探索实施本区的跨区域就业扶持政策。
■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市农民,可寻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工作。有返乡下乡创业意向的创业者开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契合乡村产业特点的创业组织,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就业增长,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等政策扶持。
■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开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选拔一批高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设置,拓展评价范围,畅通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对长期扎根乡村基层一线,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鼓励郊区建立健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农村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将本市农民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加大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