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蔡女士原籍外省,与丈夫结婚后,丈夫的哥嫂事事都对蔡女士看不上。蔡女士公公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后,哥嫂一家更是以蔡女士是外来媳,对被征收的房屋没有贡献为由,主张蔡女士无权分割征收款,并一纸诉状将蔡女士告上了法庭。
蔡女士的公公余老先生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余老先生育有二子,长子余某;次子余某某,也就是蔡女士的丈夫。上世纪七十年代,余某某去了安徽。余某某1991年回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4年,蔡女士经人介绍与余某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居住在系争房屋中,次年生育儿子小余,小余的户口在系争房屋中报出生。2012年12月,蔡女士的户籍因投靠亲属从外地迁入到系争房屋中。
余某与吴某结婚后,搬往吴某娘家居住,户口也迁往吴某娘家。1987年10月,余某夫妇生育了女儿。2006年前后,余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先后迁回系争房屋。2016年8月,余老先生过世,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没有变更。余某某是回沪知青,蔡女士又是外来媳,家庭收入不高,日子过得不尽如人意。而余某在事业单位工作,吴某的收入也很可观。两个家庭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余某一家总是对蔡女士一家指手画脚,颐指气使,对此蔡女士很是郁闷。
2022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余某某代表该户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470万余元。在协商征收款的分割问题时,余某一家一贯的强势又表现了出来,他们认为,蔡女士只不过是一名外来媳,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因此不应该参与征收款的分割。由于协商未果,余某一家三口将蔡女士一家三口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3:2的比例分割征收款。
律师帮忙:
蔡女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蔡女士肯定是可以作为同住人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的,至于能按照什么比例分割,主要要看我方调取证据的情况,若原告一家属于“他处有房”或者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过,应该排除其同住人身份,所有征收款均应归被告所有。
后蔡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们律师团队经过详细调查,走访了多家单位,搜集到关键证据,发现早在1996年,吴某所在单位就为吴某、余某分配了公房。据《住房调配单》记载,新配房人员是吴某(受配人、户主)、余某女儿、余某。
2004年5月,吴某受配的房屋遇到拆迁,吴某、余某女儿、余某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另外,虽然余某女儿幼年时曾随余老先生生活过,后因余老先生年老多病,余某女儿被其父母接回。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向法院提出三原告均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征收利益,属于“他处有房”,且余某女儿仅仅是幼年时随爷爷生活,其居住利益应随其父母,故三原告均不属于同住人。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被告所有,维护了蔡女士一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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