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晓燕 记者 郭剑烽)要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对每个人来说都十分不易,而被告人周某某在找工作四处闲逛时,却动起了歪心思。去年10月,周某某三次进入同一小区实施盗窃。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周某某父母在上海开了一家生鲜店,周某某从老家来到上海,在店里帮忙,和父母一起生活。至去年5月份,由于店里生意不好,父母便将店转让了。周某某开始自己找工作,但想要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并不容易,于是他便经常四处闲逛寻找工作机会。
去年10月初,周某某在逛小区时发现一家底楼住户没有封阳台,也没有防盗窗,窗户更没有关实,这就给了周某某可乘之机。他观察了一下周边以及房屋内的情况,趁着没人,从卧室的窗户翻了进去,随后发现客厅柜子上挂着一只女士包,他翻包后拿走了现金710元。
尝到了第一次的甜头后,又一天傍晚,周某某进入同一小区实施盗窃,选择的仍是上一次去偷窃的那家住户。根据之前进屋后观察到的情况,周某某这次立马将目标锁定为客厅里的笔记本电脑。在盗取笔记本电脑后,周某某将电脑卖到了一家私人商店,换取了现金。
有了前两次的经验,周某某有恃无恐地进行了第三次盗窃。10月底,他又来到了前两次偷窃的小区,沿着脚手架爬到了另一幢楼房的二楼外墙,观察完房屋内的情况后,拉开窗翻了进去。这次,他更大胆了,直接偷了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之后,仍将平板电脑卖给了上次的商家。
两家住户接二连三地家中物品被盗,于是报警。11月初,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居民晚间休息或外出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一旦发生财物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尽快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