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女士的姑姑柳老太已随柳女士一家生活了20余年,这20多年间,柳女士一家把姑姑照顾得无微不至,让姑姑度过了一个幸福的晚年。2022年5月,姑姑不幸病故,其在上海遗有售后公房一处。姑姑健在时,多次表示自己百年之后此房由柳女士继承,但因多方面原因,姑姑未及留下遗嘱就过世了。令柳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与姑姑40多年未见面的“女儿”尚某找上门来,称自己是柳老太的女儿,是老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柳女士只是被继承人的侄女,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柳女士没有继承权。尚某要求柳女士交出由其替柳老太保管的房屋产证,“配合”她把柳老太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原来,尚某确实是柳老太的女儿。柳老太与丈夫尚先生不能生育,就共同收养了尚某。夫妻俩含辛茹苦把尚某养大,尚某并没有想着要报答养育之恩,而是经常因一些琐事与养父母吵闹。1979年尚某搬到单位集体宿舍独立生活,此后至养父母去世的40多年间,再未与养父母见面,也未尽赡养义务。柳老太因病过世时,尚某未出席葬礼,也未出面为养母办理后事,老人的后事均由柳女士一手操办。
柳女士打电话向我们倾诉和求助。我们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被继承人在收养尚某时,尚某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因收养时我们国家尚未出台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尽管被继承人收养尚某时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但司法实践中,仍认可这种收养的法律效力。尚某系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柳老太的遗产。但是,尚某自与养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后,长达40余年未与养父母联系,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柳女士虽然只是被继承人的侄女,但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被继承人都随她生活,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多分遗产。
后柳女士聘请我们推荐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将尚某起诉到法院。律师走访了被继承人的邻居、生前所在单位,搜集了大量证据。法院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柳女士在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照料,依法应有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了促进孝亲敬老的良好家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判决:尚某继承涉案房产的20%份额,原告柳女士继承80%份额。案件以柳女士的胜诉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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