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胡先生父母的私房被拆迁,获得了三套动迁安置房,通过家庭协议约定其中一套安置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胡先生所有。没想到十五年后,胡先生父母等人竟然反悔,胡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属于胡先生所有。
胡先生父母育有三个子女,即胡先生,胡二和胡女士。胡二患有精神疾病未婚未育,2003年经父亲申请,上海某法院宣告胡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父亲为胡二的监护人。胡先生父母在沪原有一套私房,2007年被拆迁,父母和胡二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享受了动迁安置,该户获得了三套动迁安置房,但要补差价26万元给拆迁单位。因当时父母无力支付房屋差价,经协商达成书面家庭协议,协议内容有:“胡先生出资26万元用于补贴房屋差价,三套安置房屋中面积为101.5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即系争房屋)归属胡先生所有,另外两套安置房一套归老父亲,另一套归老母亲和胡二两人所有;胡先生分别支付胡二和胡女士各8万元整”。父母、胡先生、胡女士都在协议上签了名,父亲代胡二在协议上签了名。胡先生按约定出资26万元用于房屋补差价,同时分别支付给胡二和胡女士8万元。后因胡先生本人不是动迁被安置人,在登记产权时出现障碍,家庭临时协商将系争房屋暂登记在胡二名下。协议签订后,系争房屋交由胡先生夫妇占有使用。
2022年,父亲突然找到胡先生,要求把系争房屋卖掉。经多次交涉,父母依然不断上门找胡先生夫妇吵闹。原来父母受女儿挑唆,提出胡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协议损害了胡二的利益,应当视为无效,提出愿意归还胡先生26万元出资款,要求胡先生归还房屋。
胡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协议有效,并建议他通过诉讼解决系争房屋归属问题。首先,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家庭协议是各方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胡先生获得系争房屋的同时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既解决了当时父亲面临的经济困难,又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了适当补偿,家庭协议的方案是各方权衡利弊的结果,若单纯地认为家庭协议无效,既是对习俗的不尊重,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次,若胡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受损,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这并不影响家庭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条第三款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父亲代理胡二签署家庭协议的行为对胡二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胡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能影响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
后胡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胡先生所有,要求被告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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