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3日 星期日
临港新片区PDC1-0401单元J09-01地块项目组织“预看房” 九里亭十周年,孩子们献礼物 苏州海苗生物荣膺“信用中国守信激励单位” 南昌路街区:从“堵心路”到“舒心街” 电梯更换引发业主权益纠纷
第02版:多维世界/专题 2025-07-31

电梯更换引发业主权益纠纷

黄友健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1号楼建成于2000年前,两部电梯因使用年限较长,频繁出现故障,经检测需整体更换。2019年至2020年,小区业委会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听证、业主投票等程序,最终以“按楼层分价自筹资金”方案获多数业主同意,确定电梯更新费用由业主分摊。业主A、B认为该决议违法,拒绝支付其应支付的4000余元旧梯更新款,双方由此涉诉。

审理过程中,本案例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一是电梯更新费用是否应优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三是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业主以现金方式缴纳费用。

法律争议的核心解析

维修资金的优先使用义务。业主A、B主张,根据民法典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电梯更新费用应优先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业委会未穷尽该程序即启动自筹,构成违法。但法院查明,该楼栋为商住混合的特殊性质,部分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维修资金使用需全体业主分摊补足,经评估,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成共识,故业委会前期论证后认定该方案不具可行性。

法院指出,法律虽规定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并未禁止在特定的情况下,业主通过集体决策选择自筹方式。《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亦明确,维修资金不足或无法使用时,业主可自行筹集。因此,业委会在履行论证义务后启动自筹程序,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业主大会的程序合法性。业主A、B提出,业委会以“业主代表会议”替代业主大会,且未公示换梯小组名单、招投标文件,表决中“视为同意”的方式缺乏依据。法院审理发现,业委会已通过张贴通告、居委会见证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回收的184张表决票中,同意自筹方案的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占比均超88%,符合民法典第278条“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要求。关于“视为同意”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可视为同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充分保障业主参与权。

业委会的权限边界。业主A、B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明确授权,擅自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费用,且未提供监管账户,构成越权。法院指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生效决议组织费用收取,且案涉资金由居委会监督使用,并未损害业主权益。此外,业委会已公示资金使用明细,业主可随时查询,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资金监管的要求。

依法判决的示范意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管理规约明确电梯更新费用可从维修资金列支或业主自筹。业委会在前期论证中发现,因该楼栋为商住混合性质,部分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维修资金方案不具可操作性,故启动业主自筹程序。表决结果显示,同意自筹方案的业主占比达88%,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求,故支持业委会的诉求,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应分摊的电梯更新费用。

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业主的上诉,判令业主A、B按决议支付费用。判决指出,法律未禁止业主就专项事项自筹资金,业委会已履行维修资金可行性论证义务,业主大会程序合法,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也明确了业委会的履职边界:一方面,业主需尊重集体决策,不得以个人异议对抗合法决议;另一方面,业委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论证方案可行性,保障业主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小区旧梯更新改造的大背景下,此案为平衡个体权益与集体利益提供了司法参照,也为破解“电梯更换难”提供了法治路径——唯有通过规范的业主自治、透明的程序运作、合理的利益平衡,才能推动老旧小区治理走向“共建共享”。 黄友健

(本栏目内容供参考,不代表本报观点)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