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棵树是10年前我为了纪念自己大病初愈种下的,用来祝愿自己健康平安。”“他那棵树在小区公共区域种了10年,影响我们二楼的采光,我实在忍不下去了。”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邻里纠纷。
承载精神寄托的“生命树”
2015年8月,家住徐汇区某小区一楼的秦老伯大病初愈。为祝愿自己健康平安,他在自家窗前的公共苗圃中种下一棵枇杷树苗,并一直进行修剪、养护,将枇杷树视作自己生命的延续。几年过去了,枇杷树愈发茂盛、亭亭如盖。2024年年底,小区要进行美丽家园改造,经沟通,秦老伯同意施工单位将枇杷树先挖出再原位栽回。
孰料,二楼的翟阿伯夫妇因不堪忍受枇杷树长期影响自家采光,在枇杷树被移出后,偷偷用钢锯将其锯成多段丢弃。秦老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阿伯夫妇赔偿其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等共计1.2万余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均拒绝调解。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审判员胡歆婷考虑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长期对接社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与工作室负责人张冬梅初步沟通后,双方决定在小区就地公开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向小区居委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此前秦老伯和翟阿伯就因种树问题发生过多次冲突,这次翟阿伯的锯树行为更是让秦老伯愤愤不平,又在自家窗前种植了一棵铁树。
多方协同化干戈
庭审中,秦老伯承认自己将树种在了小区公共区域,但枇杷树是在自己10年的细心养护下,才成长到如今的枝繁叶茂,坚持认为自己享有枇杷树的所有权,而翟阿伯则认为这棵树种在公共区域,属于小区居民共同所有,并且自己只是锯了几段,并没有损坏树的主干,后续是施工方误将树当作废弃物才拉走的。
虽然双方互不相让,但胡歆婷敏锐地察觉到翟阿伯对贸然锯树一事心存愧疚,案件存在一定的调解空间。胡歆婷当即开展“背对背”调解。她先将翟阿伯拉到一旁:“树木遮挡采光并不是破坏树的理由,有意见应当向物业单位提出申请。况且秦老伯这么多年,确实对这棵树有了感情。”
“那棵树又不是我们拖走的!”翟阿伯有些动摇,但始终无法接受秦老伯提出一万多元的赔偿金额。胡歆婷抓住机会趁热打铁,提醒翟阿伯具体金额可以再和秦老伯商量。翟阿伯沉默片刻道:“如果可以低一点,我这边是能接受的。”张冬梅则留在秦老伯身旁:“这棵树对你意义非凡,但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种在公共绿地的树,并不属于个人所有……”
当庭撤诉解心结
在“背对背”调解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联合居委会、调解员又跟当事人进行了数轮沟通,围绕和解款数额开展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原告秦老伯就种树影响二楼采光一事向被告翟阿伯道歉,并承诺移除当前栽种的铁树,被告翟阿伯就锯断枇杷树一事向秦老伯道歉,并当场向秦老伯支付树木养护费用和解等款项。
秦老伯当庭撤诉,双方互致歉意后握手言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绿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如果业主有种植需求,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多数业主同意后,再进行种植。那么,如果居民种植的植物影响到其他居民了,应该怎么处理?面对现场居民的提问,胡歆婷表示,小区内植物,如果对居民通风、采光等生活造成影响,受影响的居民可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依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剪、迁移。
庭审结束后的第三天上午,“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将一盆榕树小盆栽送到了秦老伯的手上。“这是我们买的小榕树,希望您健康平安,大家和和气气的,日子欣欣向荣!”
只见秦老伯家的窗外,虽无树影婆娑,却有秋阳正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