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近期,佘山法庭将庭审搬进了佘北党群服务中心的法官工作站,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东房客对簿公堂
“押金”扣除成矛盾焦点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租赁事宜产生矛盾。原告房东称,租客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仍未搬离,并且拖欠房租;而被告租客则认为,房东提前一周通知自己搬离太紧急了,自己临时找地方租住多花了很多租金,不能扣除自己的押金。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佘山法庭陆法官考虑到此类租赁纠纷在基层社区频发,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发挥法官工作站贴近群众的优势,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在社区内的法官工作站。
庭审过程中,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耐心听取双方诉求,梳理争议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邻里人情等多个角度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握手言和,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租金,且原告可以不退还押金。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庭审邀请全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员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全过程,让基层调解力量近距离感受司法审判流程,学习专业调解技巧。“以前调解纠纷总是凭经验、讲人情,今天听了法官的审理,才知道在调解中如何更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证据规则。”一位参与旁听的人民调解员感慨道。
法官解读相关法条
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如何解
庭审结束后,陆法官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就地开展了一场微型法治讲座。
关于押金退还问题,租期届满后,若出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应于房屋返还时扣除应付费用后退还。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当承租人存在单方提前解约、拖欠租金等情形构成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没收押金,若满足该情形,则可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而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官讲解道,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腾退房屋,仍然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就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这笔费用不是租金,而是因逾期腾退产生的法定赔偿,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此次巡回审判是佘山法官工作站实质化运行的生动缩影。通过将法庭搬到居民“家门口”,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更通过邀请基层调解员旁听庭审和现场教学的方式,有效提升了基层调解组织的法治素养和调解能力,实现了法院审判与基层治理的良性互动。佘山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