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在维护业主权益、协调物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业主自治绝非脱离监管的“绝对自治”,更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更是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职责。2026年新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讨论方案等内容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讨论方案有违法或者明显损害业主利益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讨论方案进行研究调整。相关法规确立了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街道与居委会的指导监督,绝非可有可无的“软建议”,而是保障业主自治合法、合规、有效运行的“硬支撑”。
司法实践为这一法理逻辑提供了生动注脚。在上海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案中,业委会无视街道及居委关于稳妥开展物业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执意通过“授权业委会处理一切事务”的决议。面对这种越权与违规,街道房办及居委会依法发出立即中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的告知函。尽管业委会进行了法律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明确认定街道办事处的行为系履行法定指导监督职责,不具有可诉性。最终,在部分业主联名提议下,街道居委依法启动了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如果说骏丰国际财富广场案彰显了监督的“刚性”,那么闵行区中友嘉园案则凸显了程序的“底线”。在该案中,业委会不仅拒绝采纳街道房办和居委会关于分议题表决的合法合理建议,还将4项议题捆绑表决,并在未获取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擅自邮寄表决票,拒绝居委会参与监督。最终,其三项决定被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法院明确指出,街道居委的指导监督是法定职责,业委会拒不采纳构成程序不当,且违规送达剥夺了业主表决权,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上述案例为新时代社区治理提供了深刻启示。首先,业委会必须强化规矩意识,主动将自身工作纳入党建引领框架,自觉接受街道、居委的指导监督。其次,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应切实扛起法定职责,敢于监督、善于指导,将事后纠错前移为事前防范、事中规范,确保基层治理不越位、不缺位。再次,广大业主应认识到依法合规的自治才是真自治,积极支持并配合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工作。
在超大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业主自治必须坚定不移地置于党建引领之下,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社区治理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效能提升。 黄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