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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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01-17

快递员拉门而入竟跌进升降机井

涉事公司赔偿受害快递员各项损失共计近70万元

当快递员送货上门、拉门而入时,等待他的却是落差2.5米的升降机井。近日,长宁区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做出判决,涉事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判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受害快递员各项损失共计近70万元。

送货遭遇“陷阱”之门

2018年2月28日,快递员胡师傅到本市某科技公司送货,他来到6号楼北面一扇双侧向外拉开的门前,见右侧门把手上端贴有“拉”字的蓝色标签,便拉门而入……哪里想到,他拉开的竟是直通升降机井的“陷阱”之门!

一头栽进落差2.5米的升降机井,胡师傅顿时血流满面。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110报警。经诊断,胡师傅的伤情为:左额硬膜外血肿、右颞叶脑挫伤、额骨骨折、左颞骨骨折、颅底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左侧2-5肋骨骨折、双侧桡骨下端骨折等。住院治疗期间,科技公司为胡师傅垫付了9.3万余元的医疗费。

据了解,这扇门里原是通往地下仓库的水泥台阶,科技公司为运货方便,将它改建为升降机井。事发当天,仓库有收发货任务,工作人员上班后将门解锁,但门仍处关闭状态,门外地面仅放置“请勿泊车”标志,而升降机则停在地下一层。大门内侧至机井边沿的地面仅30厘米宽,毫无防备的胡师傅一拉开门就跌落下去。

2018年11月,胡师傅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承担100%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5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写道,原告开门后进门处的地面宽度仅30厘米,明显超过常人能注意的范围,以致一开门即跌入电梯井,原告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而被告擅自改造房屋部位的使用性质,把一楼出入门门内进门处的地面及延伸至地下一层的台阶改为电梯井,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改造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科技公司承认管理上存在不足,但属责任轻微。科技公司认为自己在涉案大门门口的道路和停车位上都设置了禁止通行标志,仓库大门常闭,没有公司的标识和标记,一看就知不是办公或公共场所。原告自行打开房门闯入是发生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应当减轻被告责任。被告愿意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快递员是否“擅自闯入”

长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肢体和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余肢体伤残分别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三个十级伤残。

日前长宁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表示自愿承担10%的责任,法庭认定被告承担90%的责任,其余10%责任由原告自负。遂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应赔付原告胡师傅共计69.4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9.3万余元,余款60.1万余元。

主审法官傅君对判案理由做了解释。本案事发地点属于被告公司经营场所,被告在将事发地点原有阶梯改造为升降机井并安装升降机后,外部仅用一扇可以双侧向外拉开的门关闭,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示门内系升降机井存在安全隐患,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是放任该危险的存在。被告主张该门门口有车辆停放,并放置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但该标识仅为“请勿泊车”,未能起到禁止人员进入的警示作用。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是否应自负责任的问题,事发地点一楼门外没有禁止人员进出和通行的标识,原告按照快递面单上的地址递送包裹,并不构成“擅自闯入”。原告在拉开门进入后,对于路面状况应当予以注意,但事发时大门关闭且非透明又无任何警示标识,无法从外部观察或知晓到门内的状况,进门后的地面距离仅约30厘米,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较为轻微。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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