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意外过世后,婆婆天天对邵女士指桑骂槐,发展到最后就是直接赶她走。因为和前夫结婚后,所住房是公婆的,所以邵女士只能回娘家。
可自从父亲过世后,娘家的事全是弟弟做主,弟弟、弟媳认为家里房子本就不大,邵女士回来只会让居住环境更局促,因此他们对邵女士很不欢迎。这时,有亲友介绍邵女士认识了同样丧偶的梁先生。邵女士的朴实贤惠打动了梁先生,而此时梁先生的出现,对邵女士来说就像是救命稻草,很快两人就住在一起。经过两年的相处,梁先生与前妻所育的儿子也慢慢接受了邵女士,于是,他们领了结婚证,正式结为夫妻,邵女士的户籍也迁入与梁先生同住的宅基地房屋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这套宅基地房屋原是梁先生与前妻,以及他们的儿子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建造。在邵女士与梁先生结婚六年后,这套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梁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分得两套安置房。因为取得的补偿款不够支付房款,夫妻俩就拿出积蓄补足了。拿到房后,经家里人商量,一套房户名为邵先生的儿子,另一套房户名增加了邵女士,他们夫妻俩作为购房人在这套房的《配房商品房供应单》上签了名字,还作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几年后,梁先生母亲名下的宅基地被置换,由于梁先生父母均已过世,就由梁先生代为与置换人签订了《宅基地置换复垦协议书》,取得了一笔钱款。他们夫妻俩又出了些钱购买了这次置换的房屋,同样,两人作为买方与置换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有钱又有房的梁先生,慢慢变得和之前不一样了。他班也不上,天天就在棋牌室和人打麻将,常常夜不归宿。几次争吵后,梁先生竟对邵女士动了手。两人都年过半百,邵女士觉得只要能过得下去,就凑和着过,可梁先生变本加厉,将其中一套出租房收回后,自己住了进去,再也没回过家。五年过去了,面对这名存实亡的婚姻,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邵女士认为之前取得的两套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取得其中一套。
庭审中,梁先生也同意离婚,只是称第一套房是他和前妻共同建造的房屋拆迁后取得,应属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另一套置换房因为是出了很大一笔钱买,所以他认可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邵女士与梁先生分居多年,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邵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准许。
对于拆迁所得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动迁安置房是以保障居民安置为出发点的,这套房屋拆迁时,邵女士与梁先生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在拆迁前,邵女士也以农业户口迁入被拆迁的房屋处,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拆迁安置时,她本就应享有一定的权益。且梁先生也同意这套房增加邵女士的户名,并双方共同作为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说明他们两人对这套房屋具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这套房屋是由梁先生婚前建造的房屋拆迁所得,但该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已实际转化为他们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对于另一套置换的房屋,双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不持异议,故也应得到法院的确认。这种情况下,邵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邵女士与梁先生离婚,两套房中一套归邵女士所有,另一套归梁先生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