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外公名下的房屋被征收了。龚先生本来没有寄予希望的一场诉讼,却获得了一千多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这个收获对龚先生来说实在是有点“意外”。
龚先生的外公外婆生有两个子女,即龚先生的母亲和舅舅。外公外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先后去世,母亲于1999年去世,舅舅于2000年去世。舅舅生有三子一女,即张大、张二、张三和张四。张大夫妻于2003年先后亡故,张大生有一子,即小张。外公外婆原为大户人家,在上海拥有一套老式二层洋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虽属私房性质,但一直没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外公外婆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屋自2000年以来一直为张二和小张两家占有使用,张二在沪他处无住房。小张早在2002年就购买了商品房,住房条件良好。
2018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张二夫妻和小张一家三口共计五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7月,张二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2600余万元。龚先生得知该消息后,自认为外公的其他后代户籍登记在册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自己户籍不在也没有实际居住,自己很难分得什么利益。龚先生本着试一试的态度找到他们谈谈,没想到竟然遭到小张的断然拒绝和谩骂,龚先生气愤不已。
龚先生找到了我咨询,我了解案情后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在龚先生和舅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首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参照继承,在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系争房屋系落政发还房屋,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针对的是私房产权人,一般和房屋内登记在册的户口没有必然联系。本案系争房屋系外公外婆的私房,且外公外婆的两子女均已亡故,故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外公外婆两子女的后代之间分配,原则上龚先生作为两支后代的一支,应该分得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其次,本案征收补偿款分配,虽然应当考虑实际居住人的安置利益,但实际居住人的安置利益仅限于保障其基本的居住安置,相对于整个征收补偿利益,这部分应当是相对较小的一部分。张二夫妻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且他处无房,符合居住安置条件,因此该征收补偿款分配应当考虑张二夫妻的居住安置利益。至于小张一家三人,虽户口登记在册,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其他处早已购房,对系争房屋早已没有居住需求,应当排除其安置利益。
因此本案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扣除对张二夫妻安置利益以后在两支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后龚先生委托我起诉维权。龚先生作为原告,把张二、张三、张四、小张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判决龚先生获得了1200余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原告龚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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