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妹妹刘女士把哥哥刘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刘女士一家所有,作为房屋承租人的刘某竟然没有获得任何征收补偿利益,这样的结果非常少见。
刘某和刘女士系同胞兄妹。其父母在上海某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刘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外地,后在外地结婚成家。1983年,刘女士的儿子小王的户口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后小王在系争房屋附近就读中学,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1985年1月,老父亲去世,同年4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某。1989年,刘某在其工作单位享受福利分房,一家三口分得了一套48平方米的公房。2004年,该公房被动迁,刘某一家分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刘女士自1991年起就住到系争房屋照顾老母亲,老母亲于1998年3月去世。刘女士的丈夫老王于1997年初开始在系争房屋居住。但是因为刘某的阻碍,刘女士夫妻的户口一直没能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7月,刘氏兄妹经过协商,最终刘女士以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刘某向刘女士出具了收据。兄妹俩还签署了协议书,其中内容有:“刘某在收到购房款后,配合把刘女士夫妻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女士”。之后刘女士夫妻的户口从外地顺利迁入系争房屋,但是刘某不愿意配合变更房屋承租人,2008年刘某将他儿子、儿媳及孙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
2019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有刘女士一家三口、刘某一家五口共八人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同年3月15日,刘某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720万余元。刘女士找到刘某协商款项分配时,刘某坚持征收补偿款按在册户籍人口均分。
刘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当归属于刘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刘女士一家三口应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三人户籍登记在册且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他处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次,刘某一家五人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当然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刘某在接受了刘女士的钱款后,已经代表其家庭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了刘女士,通过买卖放弃了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且协议明确约定,刘某应当按约把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刘女士。虽然刘某依然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但其本人仅仅只是系争房屋形式上的承租人,其本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实体权利,故刘某虽为承租人,也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至于刘某的配偶和孩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没有实际居住,在承租权转让后,也仅仅只是户口空挂在系争房屋内,更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刘女士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三原告所有。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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