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时15分,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经过近2小时的审理,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於某高空抛物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放
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脑袋,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
嫌疑人供述
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於某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
高空抛物入刑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二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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