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梁女士和梁先生系同胞姐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上世纪60年代,姐弟二人均先后在此报出生并居住长大。80年代末,梁先生先于姐姐结婚成家,婚后妻子胡某也搬了进来。
空间狭小的老公房,随着胡某的入住,日常生活更为不便,梁女士和弟媳常发生矛盾。后梁女士结婚买房,除了逢年过节看望父母,很少回到原来的老公房。1997年梁父去世,同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梁母,2000年梁母也去世。该房屋便一直由梁先生夫妇一家人居住,直至本次征收。2019年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梁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515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梁女士、梁先生和妻子胡某共三人户籍在册。胡某后曾将其户口迁到娘家并享受过动迁利益。然后,又将其户口回迁到系争房屋内。
征收开始后,梁女士曾找到弟弟、弟媳商量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梁女士认为自己从小到大一直住在该公房,理应分得补偿款,考虑到弟弟、弟媳户口在册也几十年,希望能三人均分,但弟媳断然拒绝,称梁女士早已搬离房屋,户口早就该迁到夫家,只是赖着不迁,属于空挂户口。弟媳还拿出梁女士母亲生前1998年留下的遗嘱,上面写着“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系争房屋)在我百年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我的儿子所有。”以此拒绝梁女士分割动迁利益的要求。即便梁女士作出让步,提出只要100万元的要求,也遭到了弟媳和弟弟的坚决拒绝。律师帮忙:
梁女士经他人介绍找到我们寻求帮忙。听完案情陈述,律师认为梁女士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在梁女士姐弟之间平均分配。首先,梁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梁先生的妻子胡某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
梁女士户籍在册,征收时虽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究其原因是因家庭矛盾无法居住造成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分割公房动迁补偿利益时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该种情况并不影响梁女士公房同住人地位的认定。况且梁女士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户口从未迁出过,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梁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至于弟媳胡某,因其本人在他处已享受了公房动迁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应当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其次,即使梁女士母亲的遗嘱是真实的,也属于无效。公有房屋不同于私有产权房,公房并非公民的个人财产。梁母作为公房承租人,其本人无权对公有房屋的归属和衍生利益做出处理。后梁女士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经过审理,结果完全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判。虽然梁母的遗嘱被法庭认定为真实,但由于遗嘱内容处分了无权处分的权利,故该遗嘱不能作为认定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依据。胡某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除专属于弟弟、弟媳实际居住人以外的补偿款,梁女士分得一半约220万元,案件以原告梁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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