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女儿为何不让母亲再婚 敲诈勒索来的钱 找多人分散转移 母亲留遗嘱公房归大儿子,有效吗? 静安警方最后关头拦下495万元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2-08-12

母亲留遗嘱公房归大儿子,有效吗?

市民求助:

伍某和伍先生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市中心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原承租人为父亲。上世纪60年代初,兄弟二人均在此报出生。80年代末,哥哥伍某与王某某结婚,婚后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因系争房屋较小,嫂子王某某和伍先生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1994年6月,伍先生因家庭矛盾无法在此居住,不得不搬出了系争房屋,之后一直在外借房居住。1998年原承租人父亲去世,次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母亲,2003年母亲去世。

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伍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560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伍先生、伍某和王某某共三人户籍在册。王某某婚前曾享受过福利分房。2001年2月,伍母曾手写遗嘱一张,主要内容为: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系争房屋)在我百年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我的大儿子伍某所有。

伍先生找到伍某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伍某声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的,母亲留有遗嘱,已经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给了自己,因此拒绝伍先生分割动迁利益的要求。哥嫂的关于“公房归属”的说法,让伍先生无法接受。

律师帮忙:

伍先生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在兄弟之间平均分配。首先,母亲的关于“公房归属”的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属于国家集体,所以,公房不可能成为遗产。母亲作为公房承租人,其本人无权对公有房屋的归属做出处理。即便母亲的遗嘱是真实的,其对公房处理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其次,伍先生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伍某的妻子王某某应当被排除同住人地位。伍先生户籍在册,征收前虽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究其原因是因为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分割公房动迁补偿利益时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该种情况并不影响伍先生公房同住人地位的认定。况且伍先生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户口从未迁出过,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伍先生无疑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至于王某某,因其本人在他处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次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应当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

后伍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我们先是调取了王某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后向法庭陈述了我们的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我们的分析判断完全一致。被告所提供的遗嘱被法庭认定为无效,王某某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伍先生最终分得260余万元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以原告伍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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