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6日 星期二
应聘保安岗位未果  假扮保安入室盗窃 房东偷盗租客财物 社交平台秀“证据” 再婚老人的烦恼 在外地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获征收补偿吗? 沪漂女孩终于拿回被拖欠工资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2-11-04

在外地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获征收补偿吗?

市民求助:

惠女士和惠某是亲姐妹。姐妹俩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父亲。上世纪六十年代,惠女士在黑龙江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李。小李在1985年按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黑龙江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李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1986年,惠女士夫妇工作从黑龙江某地调入江苏南京,户口随之迁入江苏。1989年,惠女士夫妇在南京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1993年,惠女士夫妇工作又调动至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3年在沪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惠某婚后于1986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该公房使用面积为19.5平方米,原始受配人是其夫妇和女儿共三人。2004年1月,惠某把该房屋卖掉。同年2月,惠某一家三口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房屋征收。2008年,惠某一家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

2021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惠女士和惠某的父母已先后去世,但承租人仍为惠父。惠某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90万余元。征收前,姐妹俩多次商议,均认为:父母只有她们两个女儿,且两家都是3个人,征收款两家均分是最合适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惠某女儿突然反悔,说系争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应归属自己一家三口,坚决不同意一家一半的分割方法。惠某女儿认为:首先,截至征收决定前,惠女士一家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其次,惠女士一家人已在南京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再次,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当年分房面积小,不属于福利房性质。惠女士考虑原来两家关系很好,提出只要100万元,余下的390万元归属于惠某一家三口,惠某的女儿只愿象征性给惠女士一家10万元。

律师帮忙:

惠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了解全部案情后,认为虽然两家都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征收补偿款应该归惠女士一家所有。第一,惠女士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李根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惠女士夫妇户口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惠女士在南京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第二,惠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断是否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分房当年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惠某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19.5平方米,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该住房面积完全达到了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惠某一家三口在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是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惠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我们的律师团队调取了惠某一家曾经在沪享受过福利分房利益的相关证据并陈述了我们对整个案件的观点。最终,法庭采信了我方的证据。法庭上,判决所有征收款均归原告惠女士一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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