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哥哥王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王先生为精神残疾人士,眼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将要被弟弟王某一家侵占,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保住了属于哥哥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王先生、王女士、王某为同胞兄弟姐妹。王先生年近七十,因患有精神疾病一生未婚育。王氏三兄妹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母亲,三兄妹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王女士和弟弟王某各自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86年王某婚后,其单位分给他一套公房,所分公房登记的使用面积为27.2平方米,房屋受配人为王某、妻子梅某和儿子小王。1988年老父亲因病去世。2001年2月,老母在王某授意下书写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有:“我百年之后,大儿子由小儿子王某负责照顾,我的这套房屋归小儿子王某所有,其他人不得提出异议。”2001年3月,王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5年2月,老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王先生一人居住,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王某照顾哥哥不到一年就失去了耐心,之后对哥哥不管不问。2006年1月,王女士和丈夫谭某在和王某交涉无果后,只好把照顾哥哥的事揽了下来。十几年来,王女士夫妇为照顾哥哥出力又出钱,辛苦一言难尽。
2021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7日,王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王某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13余万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王某一家三口和王先生共4个人的户口。王女士找到王某商谈征收补偿和哥哥的照顾问题时,竟遭王某一口拒绝。王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老母亲留有遗嘱,征收补偿款都应该归自己一家,他只愿拿出50万元给王女士作为今后照顾哥哥的费用。
王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王先生一人所有。首先,老母的遗嘱无效。系争房屋是公房,虽老母是承租人,但系争房屋并非个人财产,其本人的遗嘱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其次,王某、梅某和小王均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王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因为三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在本次公房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况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故三人均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王某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册且王某是指定签约代表,王某一家和王先生存在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结合王某对待王先生态度,王先生的利益只能靠王女士来维护。
后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王女士为王先生的监护人。然后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代理哥哥提起房屋征收共有纠纷诉讼。两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均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王某一家三口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王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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