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薇)上海持续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力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奖励、服务与便利化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获得认定的企业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管理办法》提出,在认定标准上,综合条件为在上海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另外,对创新型企业的产业范围、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技术实力等均有明确规定。
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给予开办费资助、房租资助和经营奖励3类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上海注册或迁入上海,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此外,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管理办法》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