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8日 星期六
趁护士离开之际 盗窃五百张胶片 情人的“欠条”合法吗? 丈夫享受过福利分房,妻子还能获征收补偿吗? 初中生用父亲手机在平台充值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3-31

丈夫享受过福利分房,妻子还能获征收补偿吗?

市民求助:

卢女士姐妹三人,即大姐卢某和二姐卢某某,她们的母亲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母亲。2015年1月,母亲过世,房屋承租权人未变更。该房现有在册户口四人,分别是卢女士和其子小肖、卢某、卢某某。1989年3月,卢某与黄某结婚,户口迁至黄某家。2011年11月,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0年卢某某与许某结婚,婚后户籍迁入夫家。2011年11月,与卢某一起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卢女士1992年1月与肖先生结婚,婚后搬离系争房屋,至肖先生家住,后生育儿子小肖。小肖1995年8月在系争房屋报出生。2015年因母亲患病,卢女士便常至系争房屋照顾母亲,母亲去世后,卢女士将系争房屋出租至征收。

2022年2月15日,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卢女士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410余万元。在协商补偿款分配时,两个姐姐认为姐妹三人都是婚后搬离系争房屋,且卢女士丈夫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要求征收款姐妹三人均分。卢女士认为,母亲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人在照顾,何况自己儿子小肖的户口也在系争房屋,征收款应由包括儿子在内的四个人分割。就在此时,两个姐姐把卢女士母子告上了法院。

律师帮忙:

卢女士母子找到我们咨询,在详细了解卢女士情况后,我们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极有可能归卢女士一人所有。第一,卢女士姐妹三人婚后都搬离了系争房屋,不同的是,卢女士虽搬离,但其户口未迁出,其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后,未再迁出,虽婚后搬离,但她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已居住一年以上,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第二,卢女士的丈夫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在配房单上没有卢女士的名字,无法认定卢女士也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第三,大姐和二姐的户口均是2011年11月重新迁回系争房屋,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两人最后一次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应排除其同住人资格;第四,若大姐、二姐在户口迁出至迁回期间享受过福利分房,更能进一步将她们排除在同住人之外,问题的关键是要查明她们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据。

后卢女士母子委托我们应诉维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卢女士的大姐夫黄某曾在国企工作,其极有可能享受过福利分房,为此我们多次持法院调查令走访调查黄某当年工作单位的退管会、物业公司等部门。经多方努力,终于打听到黄某福利分房的具体地址,调查出的配房单令我们意外。原来早在1995年黄某就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住房调配单显示的房屋受配人是黄某和卢某。另外,我们律师团队调查获得的证据证明,2000年2月,卢女士二姐夫许某作为购房人按1999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将本市一处28平方米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记载家庭人口系许某和卢某某2人。至此,大姐、二姐家刻意隐瞒福利分房的事实真相大白。

证据确凿,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两原告均被排除同住人地位,被告小肖也不属于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被告卢女士一人所有。鉴于卢女士不要求把自己与儿子小肖的征收利益予以区分,最终法院判决所有征收利益归两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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