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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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新民法谭 2023-04-19

父女户口在册但未长期居住,就不能分征收利益?

市民求助:

崔先生父亲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了,崔先生和女儿的户口均在该房,当崔先生就征收款的分割找到“懂行”的朋友咨询时,却被告知:崔先生父女二人的户口虽在被征收房屋,但二人长期未在该房居住,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无法分到征收利益。崔先生对此非常失望,从此对房屋征收不再过问,全由其大妹办理。

上世纪70年代,崔先生母亲在上海分配到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是崔母。1980年3月,崔母病逝后,承租人变更为崔父。崔先生的女儿小崔1985年11月出生不久,其母病逝,小崔从小就跟随祖父、姑姑等人在系争房屋居住,崔先生则独自住在自己承租的公房。1999年,崔老先生因病去世,系争房屋开始对外出租。小崔搬到崔先生承租的公房中居住。

崔先生有两个妹妹,婚后分别搬往夫家住,户口也都迁走。2015年4月,两个妹妹听说系争房屋可能要征收,遂把自己二人及大妹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22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11月,该户选出大妹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户采取房屋置换方式,除安置房屋一套(价值约120万元)外,另有征收补偿款250余万元。系争房屋征收时,该户有5个人的户口,即崔先生和女儿小崔,大妹崔某、大妹夫张某,小妹崔某某。

2023年4月,大妹找到崔先生和小崔,要求他们配合把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直到这时,小崔才提醒爸爸找专业律师咨询后再定。

律师帮忙:

崔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据崔先生介绍,其确实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女儿小崔户口报于系争房屋内,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大妹夫原在一国有企业工作,其单位曾为他们家分配过公房。1995年,大妹夫一家按照房改政策,将分到的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小妹一家也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崔先生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仅仅因为崔先生和小崔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是不能简单认定他们无权分割征收利益的。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该在户口在册的五个人中分割,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崔先生和小崔应适当多分。首先,崔某、张某、崔某某三人的户口均是2015年4月迁入系争房屋,而系争房屋从1999年开始就对外出租,所以他们三人在户口最后一次迁入后都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其次,崔某、张某、崔某某均享受过福利分房;再次,从系争房屋来源看,该房系崔先生的母亲分配所得,张某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最后,虽然小崔成年之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但在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的情况下,征收利益应该综合居住情况、对房屋来源的贡献、是否他处有房等情况,在户籍在册人员之间合理分配。

后崔先生和小崔委托我们代理提起诉讼。我方律师团队调取了崔某夫妇及崔某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得到法院认可。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居住情况、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况、结合房屋的来源判决如下:一是安置房由崔先生和小崔共同购买;二是其余安置款250余万元,由崔先生和小崔共同获得80万元。崔先生和小崔对法院判决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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