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谢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该公房内现有在册户籍人口四人,即谢女士和其女儿小王,谢女士的姐姐谢某和姐夫李某。想当年谢女士出于帮助的目的,接纳了姐姐、姐夫的户口,没想到现在户籍在册倒成了姐姐、姐夫要求分割征收款的理由。
谢女士姐弟三人,谢某是大姐,谢女士是二姐,谢某某是三弟。三人的父母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分配了一套公房,一家五口都在该房屋居住。谢女士的姨妈原在上海某区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姨妈是一名孤老,生前最喜欢谢女士,其去世前,已将谢女士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姨妈去世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谢女士,谢女士的女儿小王出生后,也在系争房屋居住至结婚。
1969年7月,大姐谢某到云南插队落户,户籍从其父母的房子处迁往云南,其在云南与上海知青李某结婚。1996年2月,谢女士父母的公房动迁,他们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一套安置房由父母、弟弟谢某某共同所有,另一套安置房由弟弟谢某某单独所有。
2008年,谢某、李某先后退休返沪,就谢某、李某的户口迁入问题全家发生了争执。谢某、李某本想将户口迁入谢家父母的安置房中,但遭谢某某极力反对,为此,谢某、李某一直难以落户。最终,谢某找到谢女士寻求帮助。谢女士认为,姐姐谢某下乡插队本来就不容易,现在弟弟不让其落户,其做法不合情理。出于帮助的目的,谢女士同意将姐姐、姐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姐姐、姐夫并不在系争房屋中居住。
2022年2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380余万元。谢某知道此事后找上门来,以自己是知青身份,即使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也应该分得征收款为由,要求分得动迁款。
谢女士认为姐姐简直不可理喻,对她的要求断然拒绝。不久,谢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谢某、李某一纸诉状将谢女士母女告上法庭,并要求对半分割征收款。
律师帮忙:
谢女士收到诉状后找到我们咨询。据原告的诉状陈述,原告是按照知青政策回沪,在沪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无房”。谢女士也全面地向我们介绍了案情,在全面听取了谢女士的陈述后,我们分析认为本案全部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该由谢女士母女所得。
首先,从系争房屋的来源看,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是谢女士的姨妈,谢某、李某对该房屋承租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其次,从房屋的居住情况看,谢某、李某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该房从谢女士的姨妈过世后,一直是谢女士母女居住;第三,谢某、李某在去外地插队落户之前,户口并不在系争房屋内,谢某的户口在其父母的房屋中,李某的户口在其自己的父母房屋中,回沪后,其户籍应该迁入原籍所在地,谢女士没有接纳其户口进入系争房屋的义务。谢某父母的房屋已经动迁,谢某的户口应该迁入安置房中。谢女士同意谢某、李某的户口迁入,具有帮助性质。
综上,原告不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后谢女士母女委托我们应诉维权,我方申请证人即谢女士的弟弟谢某某出庭,向法庭陈述了原告落户的经过,证明谢女士是出于帮助目的接纳原告户口入内。本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以谢女士母女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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