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蒋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大姐蒋某和二姐的儿子余某却拿出一份蒋先生父亲蒋老先生留下的《遗书》,主张征收款应按老先生的遗嘱予以分割,其二人各分得四分之一。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后得到执行,二人还申请对征收款的二分之一予以冻结。
蒋先生共姐弟三人,其上有大姐蒋某和二姐蒋某某。蒋老先生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6年3月,蒋老先生患重病,临终前写下《遗书》一份,主要内容是:“我一生在上海生活了50多年,唯一的遗产就是这间老破小的房子。这间房子如遇拆迁,拆迁款分成四份,儿子和孙女小蒋各占一份。蒋某长期照料我,应该分给她一份。余某是我们家唯一的男孩,也应该分给他一份。若动迁安置的是房产,也按照上述原则分配”。2016年5月,蒋老先生不幸病逝。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成蒋先生。2000年6月,蒋某的丈夫李某与公房的管理人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一处公有住房登记在李某名下,蒋某作为同住人签字。2000年8月,蒋某某的丈夫与公房的管理人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一处公房登记在蒋某某丈夫名下。蒋某某、余某作为同住人签字认可。
2023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蒋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460万余元。截至征收前,系争房屋有蒋先生、小蒋和蒋某、余某共四人户籍在册。
得知蒋先生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两个姐姐找上门来,声称系争房屋为父亲生前所有,父亲留有遗嘱,户籍在册的四个人应该均分。蒋先生考虑到大姐确实照顾父亲比较尽心,愿意给大姐20万元作为补偿。但这个方案两个姐姐坚决不认可。不久,蒋先生收到蒋某和余某的诉状,两原告还将征收款的二分之一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律师帮忙:
蒋先生父女二人经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本案的征收补偿款应该全部归蒋先生父女所有。首先,原房屋承租人蒋老先生留下的遗嘱对本案没有法律效力。系争房屋属于公房性质,不属于私房,不能按照继承处理。征收时蒋老先生已过世,也不再是承租人,故其本身就不享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他通过《遗书》对征收款的安排无效;其次,蒋先生系承租人,有权参与征收款的分割;小蒋户籍在册,且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应被认定为同住人;第三,两原告都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且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成年后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过,故两原告不属于同住人。
后蒋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我们调取了蒋某、余某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相关证据,向法庭陈述了我们的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处理结果与我们的分析判断相吻合。原告所提供的《遗书》被法庭认定为无效,两原告均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但蒋先生自愿支付蒋某20万元作为补偿,系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故法院判决:蒋先生支付蒋某20万元,其余征收款项均归二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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