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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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民法谭 2023-07-28

两个姐姐侵占了父亲的征收款,怎么办?

市民求助:

吴先生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后,吴先生的两个姐姐在明知老父亲得了老年痴呆的情况下,瞒着吴先生,私自将征收款分割,并让老父亲在一张她们草拟的《征收利益分割协议》上签字,将原本属于老父亲的征收利益据为己有。吴先生了解情况后,对两个姐姐侵害老父亲合法权益的行为非常愤慨。

吴先生上有大姐吴某和二姐吴某某,他是老三。上世纪六十年代,母亲所在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85年8月,因母亲在单位有贡献,加之大姐婚后住房拥挤,单位决定再为他们家增配一套公房。新配房屋的承租人是大姐吴某。1995年1月,大姐夫徐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共有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购买为私房。二姐吴某某所在单位在1991年为其分配了共有住房,《住房调配单》注明:受配人吴某某,家庭主要成员有吴某某丈夫张某、女儿小张,配房人口共3人。吴先生婚后户口迁出。吴某的户口2006年8月迁回系争房屋,吴某某、张某、小张的户口也分别于2006年9月迁入系争房屋。

2022年11月,系争房屋被征收,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0余万元。当吴先生向两个姐姐询问征收款分割情况时,她们总以征收款与吴先生无关为由遮遮掩掩。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吴先生出示了一张《征收利益分割协议》,主要内容是:经友好协商,动迁款由户口在册人员均分,每人136万元。其中,属于老父亲的136万元由吴某保管。其他四人和吴老先生在协议上签了字。吴某还告诉吴先生,所有的征收款都已经按照协议分割完毕,让吴先生别再纠结这个事情了。

律师帮忙:

吴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征收利益应该归吴家老父亲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分割征收款。首先,如果老父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签署的《征收利益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大姐吴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户口在册,但不属于系争公房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分割征收款。同理,二姐一家三口都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为“空挂户口”,也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再次,老父亲户口在册,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且他处无房,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吴先生户口不在系争房屋中,无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但是,鉴于老父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吴先生作为他的儿子,有权利帮助老父亲维权。

后吴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我们律师团队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吴家老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裁决吴先生为其监护人。后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关对吴家老父亲的行为能力做出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法院裁决吴家老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吴先生和大姐吴某。后吴先生以老父亲的名义将大姐和二姐一家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征收利益。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吴家老父亲在签字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征收利益分割协议》无效。被告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所有征收利益均应该归老父亲一人所有。因被告等人已经分割,法院判决被告将已经分割的征收款全部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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