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赠品只能用手机申领  店员代操作引发误会 公积金提取当场到账?别信! 丈夫去世前立遗嘱,将房产留给父母,合理吗? 轻罪治理  重法度不失温度
第15版:新民法谭 2024-03-22

丈夫去世前立遗嘱,将房产留给父母,合理吗?

吴女士与尚某2015年结婚。2022年3月,尚某不幸病故。办完丧事后,吴女士向公婆提出分割她与尚某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公公却拿出一份尚某的遗嘱,称按照遗嘱,商品房已由他们老夫妻继承。

原来,尚某与吴女士结婚不久,尚某即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商品房一套。后尚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吴女士与尚某婚后未能生育,2021年1月30日,二人共同与某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吴女士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小尚。

2022年3月,尚某因病住院。2022年8月20日,尚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是: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断绝我与小尚的父子关系;我父母年龄已高,对我多有照顾,故我位于某区的商品房由我父母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23年2月23日尚某病故。

吴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关键是遗嘱的效力问题。首先,涉案房屋是吴女士与尚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尚某在遗嘱中把全部房屋留给父母继承,侵害了吴女士的财产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这一规定,涉案房屋的一半应归吴女士所有;其次,尚某在遗嘱中表示“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断绝我与小尚的父子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初,是吴女士和尚某共同与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对此,尚某无权反悔,小尚属于尚某的法定继承人;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尚某留有遗嘱,首先要考虑按照遗嘱办理。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尚不满两岁,按照上述规定,应为小尚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尚某在遗嘱中将其全部遗产都由父母继承,没有为小尚保留必要的份额,此部分遗嘱无效。

后吴女士和小尚委托我们将尚某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尚某遗产。律师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评估,结论是价值380万元。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价值380万元,其中一半应归吴女士所有。尚某的遗产价值190万元,应由尚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吴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份额较多,房屋判归吴女士所有为宜,吴女士支付尚某父母和小尚房屋折价款,小尚折价款由吴女士代为保管。吴女士终于维护了她和小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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